昌州环评〔2024〕209号
关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污水处理厂
改造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你单位报送的《新疆昌吉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示范区污水处理厂改造扩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高新农业产业园现有污水处理厂厂区预留用地内。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5′54.257″,北纬44°12′19.553″。该项目为改扩建,改扩建后处理规模为30000立方米/日。主要建设内容为:1.对现状污水厂的部分建、构筑物进行改造,主要改造建(构)筑物有粗格栅及提升泵站、鼓风机房、加氯加药间和污泥脱水车间等;2.改扩建规模为2.5万立方米/日,改扩建后总规模达到3万立方米/日,处理工艺为“预处理+调节池+AAO生物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接触消毒池”。主要新建(构)筑物有一体化提升泵站、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配水井、一体化生化池、高效沉淀池车间、反硝化深床滤池车间、接触消毒池、排泥调节池、厂区废水池、变配电室等。本项目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修改单的一级A标准,同时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用水要求,用于园区绿化及生态林灌溉,冬储夏灌。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0万元,占总投资的100%。
根据新疆润水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昌吉国家农高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的审查意见(昌农科环函〔2024〕10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经我局2024年第十六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工作。施工前要制定施工期环保计划,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采用低噪声施工设备,严格控制施工时段,禁止夜间施工,减轻施工噪声扰民;施工垃圾和废水不得随意乱倒外排;施工弃土全部用于项目区场地平整;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的,定期运往当地指定的场所处置。
(二)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恶臭气体,主要污染物为氨、硫化氢、甲烷。一体化提升泵站、粗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车间、高效沉淀池、纤维滤池、反硝化深床滤池车间和污泥脱水间内产生恶臭的装置及室内池体加装集气罩;一体化生化池、水解酸化池+CAST池等产生的恶臭气体的室外池体加盖密闭,恶臭气体经负压抽吸收集后通过管线输送至生物除臭系统处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限值要求;做好消灭蚊、蝇等消毒工作,喷洒除臭剂,做好厂区绿化等措施,厂界无组织排放的硫化氢、氨、甲烷和臭气浓度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要求。
(三)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不得接纳重金属及有毒有害、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废水。运营期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绿化用水要求后,灌溉季用于园区绿化及灌溉示范区的林地,非灌溉季经尾水管网排入2个合计容积为38万m3(1个利旧,容积为18万m3;1个在建,容积为20万m3)的中水池中,非灌溉季储水量不得超过批复的中水池容量。中水回用管网、中水池扩建工程及相应尾水管网建设完成后,本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加强尾水排放管理,积极拓展尾水综合利用渠道,提高区域水资源利用率,确保尾水得到综合利用,严禁外排。尾水消纳工程必须与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同时投入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得到合理处置。尾水严禁用于瓜果蔬菜等进入食物链的农作物,用于灌溉时应采取滴管、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禁止漫灌。
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测装置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严格落实各项防渗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防渗工程设计和建设质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发生,防止污水下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地下水环境影响跟踪监测制度,设监测井3口,定期监测地下水水质,发现防渗功能下降,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噪声主要采取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隔声、消声、吸音和减振措施;加强厂区绿化、加强设备维护等措施。采取措施后厂界处昼、夜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功能区噪声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至垃圾箱后由当地环卫部门运至当地垃圾场卫生填埋;厂区设置污泥间,污泥脱水小于60%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后及时外运送填埋场处理。实验室废液、废弃试剂瓶、进出口在线检测废液、废润滑油、废含油抹布手套等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进行收集、储存和转移。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要求,修订完善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强化环境管理,将现有事故池(有效容积3500m3)扩建至5049.669m3,与工程同步建设,对非正常工况不达标废水进行收集处理,严禁外排。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将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国家农高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国家农高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上一篇: 昌州环评【2024】2...
下一篇: 【行政许可】昌州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