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环评〔2024〕28号
关于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硅块破碎制粉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疆新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硅块破碎制粉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奇台县西关街1区1丘新港云仓内,厂区北侧为空地,东侧紧邻空置厂房和石材加工厂,南侧为西关街,西侧为南湖北路,隔路为石材加工厂。项目为扩建项目,在租赁空厂房内建设工业硅块破碎制粉生产线两条,年生产主产品工业硅粉7万吨,副产品细粉7000 吨。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8万元,占总投资的1.4%。
该项目已经我局第二次行政审批联审会审议通过。根据新疆清源合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报告表》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的审查意见(奇环审〔2024〕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3#、4#生产线破碎、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通过脉冲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执行《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 0123-2021)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项目原料硅块均盛装在布袋中并储存在库房内,投料口设置有盖板,生产线设置为密闭负压式,产品储存在筒仓内,厂房全密闭,无组织粉尘须满足《工业硅生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T/CNIA0123-2021)表4中企业边界污染物浓度限值。
(二)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最终排入奇台县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震、厂房墙体隔声措施,厂界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机械设备保养产生的废润滑油。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至奇台县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袋装后储存在库房内,定期全部外售工业硅块生产厂家,作为原材料循环利用。维修维护过程产生的废润滑油依托一期工程危废暂存间(10m2)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的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的要求。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总量替代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2.954t/a。颗粒物削减源从《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预计削减量中分配(见附件)。
六、建设单位应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加强员工环境风险知识培训,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严防突发环境事故发生。
七、你公司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未完成承诺减排工程项目之前,本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八、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查。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日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表
污染物名称 | 替代总量(吨) | 污染物替代来源 | 替代企业基本情况 | 原有总量指标(吨) | 本次替代后剩余量(吨) |
颗粒物 | 2.954 | 《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 | 2023年完成 | 523.958 | 479.3392 |
(说明:《奇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奇台县2023年污染减排项目相关要求的承诺函》预计削减颗粒物523.958吨,上一次替代(奇台县半截沟镇富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仓储和加工项目)后颗粒物剩余482.2932吨,本次替代颗粒物剩余量为479.3392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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