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16号
当事人姓名:刘彦*
职务:新疆氯合万物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件号码:62052219860326****
地址:新疆昌吉市滨河路129号和谐牡丹园西区13幢1单元1603室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0万吨氢氧化钾建设项目正在进行生产,已取得环评批复,但配套环保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两名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6年1月22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各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份(2026年1月22日),被询问人徐海东、王乐、张文涛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且取得合法授权。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多晶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1〕204号)、《新疆氯合万物化工有限公司脱硫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2565232700000055)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相关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5.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编号:91652301****FCW100)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申领排污许可证。
6.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13张(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的生产情况,以及2024年11月、12月,2025年1月、2月,2026年1月的生产情况。
7.你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法定代表人和单位的关系。
8.你单位提供的《准钾10万吨氢氧化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咨询服务合同》、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6万多晶硅项目(年产10万吨氢氧化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LZY-2025-ZH-082)复印件各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签订合同并开展验收检测,目前正在按专家要求整改。
9.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单位2025年你总营业收入为31513万元。
10.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汇总单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12月在职人员为76人。
11.你单位提供的生产报表复印件1份(2026年1月2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4年12月至2026年1月21日的产品生产情况。
12.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6〕1-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于2026年5月9日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贵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昌州环责改〔2026〕1-26)要求:2026年4月15日前完成该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我单位已于2026年3月31日完成全部验收整改内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自检查之日起68天内已完成验收;验收延期是为了提升更高级环保绩效本项目《年产10万吨氢氧化钾项目》环评报告未要求单独建设脱硫装置,公司及主要管理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于2025年3月决议投资600万元新增一套烟气治理设施,确保长期经营活动中废气得到有效治理并达标排放,新建脱硫装置于2025年9月建设完成与主体项目同时完成验收并公示;企业违法行为轻微且经营严重困难,本次违法处罚事项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第三条:对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违法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未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办理环保验收,污染物达标排放,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90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的条款。建议不予处罚”。
针对你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经我局执法人员逐一书面复核并经集体审议研究,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1.鉴于你单位在2024年完成建设并投入生产,生产期间一直未完成在线设施验收并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一日4次的手工监测,不能证明污染物在验收期间稳定达标排放,不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故不予采纳你此项意见。2.经核查,你单位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投入生产或使用,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该企业68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故予以采纳该申辩意见,作为从轻裁量情节。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书。
修正裁量基准: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三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9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你单位68日内依法完成验收并公开验收报告,完成整改,决定在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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