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6〕1-5号(昌吉市五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6-01-17 18:12:31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6〕1-5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五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效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5802459439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9号综合办公楼212室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监测结果显示干燥、焙烧有组织废气排口(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50mg/m3,超过排污许可证30mg/m3的规定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9月9日和2025年10月20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2025年9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3.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2025年9月9日),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9日),用于证实被询问人身份且取得合法授权。

4.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昌吉市五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高环发〔2018〕90号)复印件1份(2025年9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昌吉市五岳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昌高环函〔2019〕21号)复印件1份(2025年9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该项目完成环保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许可证编号:916523015802459439001V)复印件1份(2025年9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该项目取得排污许可证,且干燥、焙烧有组织废气排口(DA001)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m3的规定限值。

7.现场照片2张(2025年9月9日),用于证实对你单位开展了执法监测。

8.你单位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复印件1份(2025年10月20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企业规模。

9.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单原件1份(报告编号:SAG-HJ25-3867),用于证实你单位颗粒物排放浓度>50mg/m³,超标0.67倍以上。

10.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用于证实该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11.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人员季洋和王伟国上岗证,用于证实2名监测人员具备监测资质。

12.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执法监测取样全过程记录视频,用于证实新疆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取样全过程。

1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备环境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于2026年1月6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如下:1.超标纯属意外突发状况,因湿式静电除尘器突发故障,设备维修期间导致超标。2.企业积极响应环保要求,目前为环保投入大量资金。3.经营成本上升企业入不敷出,原料成本升高,利润降低,勉强维持基本生产。4.湿式静电除尘器安装完成后,相关指标满足排放要求。

经我局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完成整改,经复测数据达标,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结合企业经济承受度,统筹考虑当地实际以及违法行为情节及后果,决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

经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