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吉木萨尔县某通信企业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卡拉麦里山有蹄类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一处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信号铁塔。经查,该信号铁塔由吉木萨尔县某通信企业建设,项目自2025年4月开工、9月建成投用,建设内容包含35米高信号铁塔、太阳能充电板及配套机房。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需备案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但企业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即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企业积极配合整改,于检查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了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未造成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后果。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事项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中“对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行为的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情形: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在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未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企业首次违法、积极整改、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实际情况,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责令企业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规范项目建设全流程手续。
【案件启示】
本案是吉木萨尔县生态环境部门落实“首违不罚、轻微不罚”、优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执法部门严格依法、宽严相济,对企业首次违法、主动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既及时纠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守住生态环保底线,又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对企业经营影响,以柔性执法体现监管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环境效果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奇台县某建材企业露天堆存石粉未采取围挡、遮盖、清扫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奇台县某工业园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处企业西侧未规划区域的地块内,露天随意堆存石粉约600吨。经查,该石粉堆由某建材企业堆放的,未采取围挡、防尘网等防扬尘措施,现场可见石粉经风吹后形成明显粉尘散落痕迹,该企业涉嫌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决定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该公司违法事实、整改配合程度及石粉堆存规模造成的环境影响,对该单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人民币9.87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建材行业露天物料堆存扬尘污染的典型代表。石材加工企业作为粉尘污染重点防控主体,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环保”的侥幸心理,未按要求落实物料密闭存储、扬尘防治措施,是当前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薄弱环节。此案的查处,明确了建材企业露天堆存物料的环保合规标准,警示辖区内同类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杜绝露天无序堆存行为,对推动建材行业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具有重要示范作用。这为基层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处理同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提供了实操范本,有助于推动执法监管从“事后处罚”向“源头防控”转变。
典型案例: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废气排口排放的烟气冒黑烟、存在异常。执法人员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废气排口排放的污染物进行了执法采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气排口外排的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值平均排放浓度为93.3mg/m³,氮氧化物折算值平均排放浓度为45.6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则超过了50mg/m³。经查,该单位排污许可为重点管理,该单位废气排放颗粒物浓度超过标准限值0.67倍以上。
【查处情况】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会,决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排污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涉案企业作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是最基本的法定底线,任何因管理疏忽、设施维护不到位或心存侥幸而导致超标排放的行为,无论超标倍数大小,一经查实,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企业若想长期稳健发展,必须摈弃“重生产、轻环保”的陈旧观念,主动对标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否则,一旦因超标排放被查处,不仅面临经济处罚,更将对企业信用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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