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准东经济开发区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准东经济开发区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处于正常生产状态,生产负荷约90%。发现该公司甲醇装置区制酸尾气排放口DA093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电石装置区烘干窑排放口DA108、DA110、DA111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电石装置区石灰窑排放口DA114、DA117监测设备未使用、未联网,焚烧炉烟气排放口DA072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燃气锅炉排放口DA118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2025年8月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并组织开展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并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综合考虑企业管理类别、企业规模、所处地区、改正态度等因素,最终处行政罚款人民币17.75万元。
【启示意义】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行为的处罚,明确传递出正常使用自动监测设施已成为环境监管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警示企业要自觉履行环保主体责任,把企业主体责任贯穿于自动监测设备的规范安装、有效联网、及时验收、日常运维、故障响应的全生命周期。统一、真实、公开的监测数据,是企业自证守法、监管精准施策、公众有效监督的共同基础。
案例:昌吉市某企业涉嫌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昌吉市某砂石开采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链轨式挖掘机)进行砂石料挖掘作业,经委托第三方机动车检测公司对该企业正在实施砂石挖掘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链轨式挖掘机进行现场尾气检测,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现场检测透射式烟度最终值为0.993m-1,超标0.24倍(排放限值0.80m-1),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同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企业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经过调查后,最终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000千元。
【启示意义】
该案例说明个别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车辆尾气超标排放没有人管,环保意识淡薄。此案例为广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企业敲响了警钟,警醒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日常监管,一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加强对施工工地等场所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二是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三是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业主的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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