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5〕1-07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胜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X76Y2L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兴路6号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院内3号、4号厂房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你单位从新疆禾嫁欢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搬迁至昌吉市亮洁漆业有限公司院内3号、4号厂房,新建30万平方米气凝胶改性无机石墨聚苯保温板生产线项目未重新取得环评批复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17日、8月12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重新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过程。
3.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胜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违法主体为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王继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王继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米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高环发〔2022〕7号)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米保温板项目>变更建设地点的复函》(昌高环函〔2024〕6号)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备案的事实。
7.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依法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8.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正在积极整改。
9.新疆嘉诚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提供的《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30万平方米气凝胶改性无机石墨聚苯保温板生产线建设项目总投资评估报告》1册(2025年8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年产30万平方米气凝胶改性无机石墨聚苯保温板生产线建设项目评估价值为89.2297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贰仟贰佰玖拾柒元)。
10.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2024年、2025年工资表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企业截图(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你单位在听证会上提交理由:一是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过程、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对2份《调查询问笔录》和2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关联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重新取得环评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二是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米保温板项目>变更建设地点的复函》(昌高环函〔2024〕6号),属于行政许可,认为建设项目内容不属于重大变动。三是关于地址的问题,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件问题的回复”不能作为执法依据。四是根据《清单》地点“重大变更”需要导致新增敏感点,工厂变更地址后,位置还是在工业园区,且未导致新增敏感点,因此不属于“重大变更”。五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41项的91小项,醇基锅炉不需要办理环评。六是根据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米保温板项目>变更建设地点的复函》(昌高环函〔2024〕6号),你单位认为《复函》中环保部门同意变更项目地址且新建项目不需要取得环评批复。
2025年10月31日,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问题被发现后能够配合环保部门积极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2.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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