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09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梅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MA77KC5H9T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工业园区哈拉干德工矿产品加工区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8日、9月15日、9月24日、9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在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场地租用2座储罐贮存焦油渣(危险废物代码:252-002-11)133.66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2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22日),证明刘涛经你单位同意将133.66吨焦油渣贮存在租借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储罐内的事实。
2.现场调查照片3份(2025年7月22日),证明你单位在租借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储罐内的现场情况。
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3日),证明你单位租借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2座储罐的情况。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28日)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28日),证明你单位将133.66吨焦油渣贮存在租借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储罐内的现场情况。
5.现场调查照片4份(2025年7月28日),证明你单位在租借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储罐内的现场情况。
6.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9月15日),证明刘涛受你单位委托将贮存在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储罐内焦油渣转运至你单位时转出情况及转出焦油渣的重量。
7.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5年9月24日、9月25日),证明你单位将133.66吨焦油渣贮存至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原因及事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
8.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5年7月22日、7月23日、7月28日、8月11日、9月15日,9月24日,9月25日),证明你单位在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贮存焦油渣储罐,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中经营设施地址的范围及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规范的事实和执法人员执法调查过程。
9.你单位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张梅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8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8日),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10.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张小龙、张铁东、黎建国、彭进良、王南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28日、9月24日、9月25日)、张铁东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4日),证明张铁东、黎建国、彭进良、王南亚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1.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8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4日),证明你单位具备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煤焦油(焦油渣)的资质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经营设施地址、核准经营方式、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核准经营规模等内容。
12.刘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8日),证明刘涛的个人身份。
13.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3日),法定代表人许建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3日),证明该单位的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14.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马小英、张关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23日),证明马小英、张关成受该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15.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15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新环函(2018)1548号)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4日),证明你单位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16.你单位提供的《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15万吨/年煤焦油深加工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5年9月24日),证明你单位煤焦油深加工项目已完成自主验收。
17.你单位提供的《借用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10月10日你单位签定协议借用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2个储罐。
18.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过磅单、运输车辆轨迹,证明2024年8月你单位从哈密市伊吾县淖毛湖镇工业园伊吾纳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移6车133.66吨焦油渣(危险废物代码:252-002-11),到塔城地区沙湾县你单位未贮存,又将这批焦油渣转运到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贮存的事实。
1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该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20.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借用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2023年10月10日你单位签定协议借用该公司2座储罐。
21.刘涛提供的《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刘涛受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梅云委托,分2批于2025年8月11日、9月15日将贮存在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的煤焦油拉运回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
22.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证明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环境局以代处置方式为你单位将贮存在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焦油渣转运回塔城地区沙湾县厂区办理了危废转运手续及其转运数量为132.94吨。
23.刘涛提供的焦油渣转出车辆称重计量单复印件1份(2025年9月15日),证明你单位在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借用储罐贮存焦油渣转出重量为132.94吨。
24.刘涛提供的《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地环罚〔2025〕1号)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2日),证明你单位因在未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情况下,将6车133.66吨焦油渣转运至昌吉市恒奥商贸有限公司(原昌吉市竭智达化工有限公司)院内暂存,被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处罚款44.303万元。
25.你单位提供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企业截图和单位从业人员社保缴纳凭证,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26.你单位填写盖章的《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及接受电子送达的情况。
2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
个性裁量基准:
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肆万玖仟元(1249000元),责令限期改正。
鉴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2025年1月9日受到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44.303万元,《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塔地环罚〔2025〕1号)显示企业经济困难,在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较好,能够采取整改措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贮存的焦油渣没有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对新疆鸿旭浩瑞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的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金额的基础上从轻处罚,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9号),告知你单位拟处罚款50万元以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理由如下:“一是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已于2025年8月11日、9月15日分两批将贮存在昌吉恒奥商贸有限公司的133.66吨焦油渣拉运回本公司,在贮存和转运过程中均未对环境造成污染;二是将133.66吨焦油渣临时转运贮存至昌吉恒奥商贸有限公司未填报危险废物转运手续的违法行为已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处行政处罚44.303万元,并于2025年4月16日缴纳罚款;三是积极配合环境执法人员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四是已组织全体员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五是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受疫情、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公司经营困难近一年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
2025年10月31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经集体审议,我局已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情况。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律条款的下限,故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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