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15号
当事人姓名:王胜峰
职务: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理
身份证号码:372925************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2号3幢1单元302号
我局于2025年7月17日、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你单位新建30万平方米气凝胶改性无机石墨聚苯保温板生产线项目,2024年7月建成投产至今已生产13万平方米保温板,企业项目建成投产至今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17日)和《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1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2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过程。
3.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王胜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营业执照一致,违法主体为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4.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王继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被调查人王继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米保温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高环发〔2022〕7号)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新疆隆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60万平米保温板项目>变更建设地点的复函》(昌高环函〔2024〕6号)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项目地点备案的事实。
7.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1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依法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8.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8月1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正在积极整改。
9.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产品入库明细表(2025年8月1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项目建成投产的状况。
10.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王继平提供的2024年、2025年工资表和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企业截图,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
11.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
个性裁量基准:
行为情形: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修正裁量基准:
改正态度:立即改正。
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 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
裁量认定:
情节轻微,罚款,处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陆佰元(55600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裁量金额:¥55600元。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于2025年9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经集体审议,我局已综合考虑你单位整改情况。处罚金额已经是法律条款的下限,故对你单位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2025年10月31日,经我局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问题被发现后能够配合环保部门积极整改,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结合企业经济承受度、行为的危害后果,决定对你从轻处罚,裁量金额予以适度减免,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2025...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