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19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MA78175C12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康产业园阜西区阜锦东路22号
我局于2025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设的情况下,委托新疆得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前出具《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于2023年6月9日完成验收。截至执法人员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时,仍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30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5年5月30日、6月30日、7月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未建设的情况下,委托新疆得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前出具《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于2023年6月9日完成验收。截至执法人员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
2.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2025年6月30日),用于证实: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于2023年5月9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进行验收公示。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30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调查人项光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30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人员是你单位总经理助理,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2年12月14日与新疆得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法定代表人公飞作为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工作负责人,负责对你单位污染源进行采样检测,编制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组织专家评审会,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6月30日),用于证实: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飞接受调查询问。
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世纪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0〕4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30日),用于证实:(1)你单位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为报告表。(2)你单位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并在生产时产生一定量的废机油,环评批复要求集中收集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8.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报告表》《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2025年5月30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且在验收意见中写明:“厂区已建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润滑油用密闭容器收集后,置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9.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系统新疆世纪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填报数据》复印件1份(2025年6月30日),用于证实:世纪能源装备新材料产业园项目(一期)于2023年5月9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将验收情况进行公示,2023年6月9日验收情况公示结束,项目完成验收。
10.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1月-6月生产产量》和《2025年1-6月销售数量》原件1份(2025年7月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后,2025年1月-6月生产及销售情况。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复印件1份(2025年7月1日),用于证实:(1)未按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2)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12.你单位提供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险雇员清单》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共有员工58名,为小型企业。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5年5月30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8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第一,主观无违法故意。与新疆得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合法技术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其负责如实编制验收报告,不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未能有效核查,与主动违法有本质区别。第二,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一是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发现问题后立即停用验收报告,2个月内完成整改计划制定及实施,整改态度积极,未拖延或拒不改正。二是危害后果轻微:危险废物暂存间管理疏漏,危险废物均通过临时合规方式处置,无泄漏、污染等环境影响事件发生。三是属于小型企业:员工仅58人,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20万元罚款对企业正常运营造成较大压力。请求将罚款金额调整为10万元。
2025年8月27日,经我局组织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鉴于在执法人员复核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时,你单位虽已将危险废物暂存在临时的房间内,但该房间仍未按照危险废物暂存间标准进行建设,并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20万元已为行政处罚下限,故对以上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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