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1-018号(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9-09 10:11:26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018号


当事人名称:奇台县天达环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东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5MA77GA9D4H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区34区105幢

我局于2025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于生产运行状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情况。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2025年7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且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一致。

3.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1份(2025年7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具备合法危险废物经营资格。

4.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奇台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17〕81号)(2025年7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相关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5.你单位提供的《奇台县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厂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7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相关项目取得环保验收。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1652325MA77GA9D4H001V)复印件1份(2025年5月2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

7.现场照片2张(2025年7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处于运行状态,生产过程中有污水产生。

8.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2025年7月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10398215.32元,净利润96165.51元。

9.你单位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2025)参保缴费证明1份(2025年7月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缴纳保险人员4人。

10.你单位提供的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表复印件1份(2025年7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5年的生产状态。

11.《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用于证实国家标准对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相关要求。

12.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具备环境行政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