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023号
当事人名称:朱家春
身份证号:412321******1237
地址:昌吉市六工镇新疆农业航空产业园东北150米(电台路北)
我局于2025年7月28日对你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拆解的废旧小洗衣机和电视机零件存放场所未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渗漏处理,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27-2010)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28日、7月31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5年7月28日、7月31日),用于证实你的环境违法事实。
2.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8日),用于证实你的身份信息。
3.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3张(2025年7月28日),用于证实废旧电器回收点处于运行状态,现场有拆解的废旧电器。
4.你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0日),用于证实该处院落为租用。
5.你提供的电器回收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0日),用于证实乌鲁木齐市惠智通电子有限公司委托朱家春回收废旧电器。
6.执法人员提供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用于证实洗衣机、电视机等电器被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
7.执法人员提供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国家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的相关要求。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具备环境行政执法资格。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02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之规定。
2025年8月1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召开案审会,鉴于你拆解废旧电器量较少,仅夫妻二人进行废旧电器回收及拆解。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第三天就将拆解物品及时清理,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案件审议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