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1-13号(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8-30 10:09:21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13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晶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8YRKN1J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东盛路6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8日、7月3日、7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关于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废弃物资源化处置项目贮存设施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4〕208号)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你单位贮存池C应专门用于贮存废弃油基岩屑和钻井泥浆(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废代码071-002-08、072-001-08)。然而,该贮存池中还违规贮存了砷滤饼(危险废物类别: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危废代码321-032-48)、中和渣(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772-006-49)、分子筛(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900-041-49)和废活性炭(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900-039-49)四种危险废物,共计476.6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5月18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3日、7月1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贮存池C应专门用于贮存废弃油基岩屑和钻井泥浆(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废代码071-002-08、072-001-08)。然而,该贮存池中还违规贮存了砷滤饼(危险废物类别: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危废代码321-032-48)、中和渣(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772-006-49)、分子筛(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900-041-49)和废活性炭(HW49其他废物,危废代码900-039-49)四种危险废物,共计476.6吨。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5年5月18日、7月3日),用于证实:5月18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在贮存池C除堆放了油基岩屑外,还堆放了砷虑饼、中和渣、分子筛、废活性炭四种危险废物。7月3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将贮存池C内危险废物全部清空。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调查人张富强、王军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16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人员是你单位副总经理和运营管理中心副主任,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6523270119)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有效期限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7年3月18日。

6.你单位提供的《关于中建合资公司利用新疆中建西部建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审〔2020〕237号)和《中建合资公司利用新疆中建西部建设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章节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1)你单位需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危险废物进厂后应贮存在危废联合贮存库中。(2)危废联合贮存库建有相应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其有组织废气包含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氨气和硫化氢。

7.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贮存设施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昌州环评〔2024〕208号)和《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贮存设施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的贮存池C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并且在环评批复中要求,新建危废贮存池仅贮存废弃油基岩屑和钻井泥浆(危险废物类别: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危废代码071-002-08、072-001-08)。

8.你单位提供的《C区转运明细表》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自2025年4月25日起至5月13日,共向贮存池C中转移危险废物五种,其中中和渣131.6吨、砷滤饼290.24吨、活性炭53.24吨、分子筛1.52吨、油基岩屑209.34吨。

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1)贮存池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及对应的污染控制要求。(2)贮存库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及对应的污染控制要求。

10.你单位提供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27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202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你单位从危废联合贮存库转移至贮存池C中危险废物所涉及的转移联单以及各类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包含毒性和感染性,有害成分包含砷、有机气体和核苷原料。

1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将贮存池C中所有危险废物清空,违法行为已改正,改正态度积极。

12.你单位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2025年7月3日)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共有员工26人,为小型企业。

13.《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吉木萨尔县属于三类地区。

1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5年6月13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计算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个性裁量基准: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