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5〕1-16号(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5-09-03 19:28:33 来源: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5〕1-16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晶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8YRKN1J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东盛路6号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7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3日0时-1月8日20时、2025年1月14日0时-1月23日16时和2025年1月26日22时-2月10日13时吉木萨尔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橙色预警响应期间:热相分离系统减产30%,停一条生产线”的响应措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7月3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5年1月3日0时-1月8日20时、2025年1月14日0时-1月23日16时和2025年1月26日22时-2月10日13时吉木萨尔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橙色预警响应期间:热相分离系统减产30%,停一条生产线”的响应措施,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制排放污染物。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份(2025年7月2日),用于证实:(1)你单位2套热相分离系统共用排放口3排放废气,通过调阅自动监测历史数据,2025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共有3组停机数据,在吉木萨尔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仅有1月28日04时至12时共计8小时处于停机状态。(2)你单位1套热相分离系统用排放口4排放废气,通过调阅自动监测历史数据,2025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共有3组停机数据,在吉木萨尔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仅有1月21日20时30分至1月23日16时处于停机状态。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该企业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人员是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常晶岳。

5.你单位提供的《油泥处置合同》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于2024年12月与青岛庆亨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油泥处置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其含油废物资源化处置项目由青岛庆亨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生产。

6.青岛庆亨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调查人王程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人员是青岛庆亨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7.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91652327MA78YRKN1J001V)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1)你单位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2)排污许可证已规定,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响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8.你单位提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复印件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橙色预警响应期间,你单位应执行“热相分离系统减产30%,停一条生产线,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的响应措施。

9.昌吉州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昌吉州吉木萨尔县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关于解除自治州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复印件各2份(2025年7月3日)和《关于启动昌吉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降为黄色预警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吉木萨尔县于2025年1月3日0时-1月8日20时、2025年1月14日0时-1月23日16时和2025年1月26日22时-2月10日13时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

10.你单位提供的《运行记录表1#》《运行记录表2#》《运行记录表3#》复印件各1份(2025年7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2025年1月3日0时-1月8日20时、2025年1月14日0时-1月23日16时和2025年1月26日22时-2月10日13时吉木萨尔县响应橙色预警响应期间,未完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中“橙色预警响应期间:热相分离系统减产30%,停一条生产线”的响应措施。

11.你单位提供的《新疆中建环能北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2026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一厂一策”执行方案》原件1份(2025年7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制定2025年-2026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减排措施、操作流程、责任部门和人员。

1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表》原件1份(2025年7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进行整改,改正态度积极。

13.你单位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2025年7月3日)和《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共有员工26人,为小型企业。

14.《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吉木萨尔县属于三类地区。

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2025年7月2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5〕1-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之规定,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器计算基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玖佰元(889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