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1-017号 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
发布日期: 2024-11-15 19:09:5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1-017号


当事人名称: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

经营者:王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0MA795HWK9B

地址: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区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一条废旧滴灌带造粒生产线处于生产状态,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第93项“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行业”的排污许可类别应为简化管理,你单位扩建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属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12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王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13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者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现场负责人张会礼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张会礼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影像材料2份(2024年9月12日、2024年9月23日),证明你单位废旧滴灌带造粒生产线正在生产、使用FID监测证明企业正常排污的情况。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关于<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地膜滴灌带及PE水管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昌农科环函〔2019〕12号)、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昌吉市昊慧盛塑料制品厂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24〕185号)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13日),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6.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3日),证明你单位降低排污许可管理级别,仅取得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7.你单位提供的电费账单复印件1份(2024年9月13日),证明你单位7月至今正常生产。

8.你单位提供的完税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各1份(2024年9月13日),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9.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你单位需要办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

10.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4〕1-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10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其已经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积极整改且无证排污时间较短,属于调试运行阶段,申请免予处罚。经我局案审会研究,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中的情形,且拟处罚金额为罚则条款的下限,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之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