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1-019号 吉木萨尔县新峰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11-05 10:35:08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1-019号


当事人名称:吉木萨尔县新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艳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568892603P1-1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区幸福路1号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9月5日、10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原料堆场内堆有的块石、粘湿物料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

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4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5日、2024年10月1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生产负责人、部门经理认可原料堆场内堆有的块石、粘湿物料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5份(2024年9月4日),用于证实:(1)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2)原料堆场四周虽建有围墙,但堆场内的块石、粘湿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5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吉木萨尔县新峰建材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实接受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你单位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对<吉木萨尔县新峰建材有限公司新建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环项发〔2011〕105号)复印件1份(2024年9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6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

6.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652327568892603P001Q)复印件1份(2024年9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其中物料堆存生产工序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为:粉状物料全部密闭储存,其他块石、粘湿物料、浆料等辅材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7.你单位提供的《吉木萨尔县新峰建材有限公司人员信息表》1份(2024年9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共有员工11人。

8.你单位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份(2024年10月12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购买防风抑尘网,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4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1-0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选择: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 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经裁量认定为情节较重,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93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