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1-014号
当事人名称:吉木萨尔康齿口腔诊所
经营者:阿木丁·哈力克
身份证号码:65232719840115001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27MA77BL8552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满城路西侧天景华庭小区三期27幢底商住宅楼一层1-6号
我局于2024年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自购买安装全景X射线系统(规格型号:Planmeca ProMax)以来,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8月29日使用Ⅲ类射线装置56次,收取拍片费用共计60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3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自购买安装全景X射线系统(规格型号:Planmeca ProMax)以来,在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8月29日使用Ⅲ类射线装置56次,收取拍片费用共计60元整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9月3日)3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安装全景X射线系统(规格型号:Planmeca ProMax),并且使用装置56次。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吉木萨尔康齿口腔诊所,且营业执照中经营者与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做出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者,可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吉木萨尔县康齿口腔诊所假牙设计单》(0002786)复印件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使用Ⅲ类射线装置收取拍片费用共计60元整。
6.你单位提供的《培训合格证》(0033)复印件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经营者阿木丁·哈力克于2024年1月9日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
7.你单位提供的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诊所备案凭证。
8.《射线装置分类表》复印件1份,用于证实口腔(牙科)X射线装置属于Ⅲ类射线装置。
9.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1-0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如下:一是2024年9月3日,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认真学习《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等工作有了更多的认识和理解,也认识到了错误行为。二是积极与第三方公司联系,于2024年9月11日对全景X射线系统(Planmeca ProMax)进行拆除,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贵单位。三是从2024年2月26日至2024年8月29日使用Ⅲ类射线装置56次,收取拍片费共计60元整,该费用已全额退回本人。整个使用过程中未造成任何危害或损失。四是购买安装的全景X射线系统(Planmeca ProMax)拆除退货,给第三方公司交付佣金、折旧费,在经济下滑的这样一个阶段,对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五是放射室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造,安全方面良好,有配备铅衣X线防护服和铅脖。负责人阿木丁·哈力克于2024年1月9日取得了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同时,负责人阿木丁·哈力克从未做出影响环保任何行为,因不懂法,且过于依赖第三方的解释而造成。执法人员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并填写《陈述申辩复核表》,初步意见为企业陈述申辩所述内容属实。2024年11月2日,我局组织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所列情形中,且处罚金额已是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个性裁量基准: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种类:V类放射源或III类射线装置;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经裁量认定为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同时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元整),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壹万零陆拾元整(1006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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