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1-015号
当事人名称:吉木萨尔县安恒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东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328740555N
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文明东路吉木萨尔县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办公楼二楼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9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的用于冬季厂区供暖的0.7MW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口自2022年6月1日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以来,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申报,并且其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均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登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21日)和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厂长及总工程师均认同建设的用于冬季厂区供暖的0.7MW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口自2022年6月1日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以来,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申报,并且其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均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登记的违法事实。
2.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4年8月21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航拍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和实地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长全程陪同并了解相关情况,并且你单位已购买一台电锅炉但未投入使用。
3.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21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为吉木萨尔县安恒水处理有限公司,且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与法定代表人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一致。
4.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两名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做出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吉木萨尔县安恒水处理有限公司员工,且已取得法定代表人合法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5.你单位提供的《昌吉州环保局关于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厂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15〕48号)、《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工程(1×10000m³/d)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绿格环验字〔2017-LGHJY-017〕)部分章节以及《吉木萨尔县污水处理工程(1×10000m³/d)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用于冬季厂区供暖的0.7MW的燃煤锅炉烟气主要废气污染物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产生的烟气经烟囱排放。
6.你单位提供的《电锅炉购买电子发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购买一台电锅炉但未投入使用。
7.你单位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652327328740555N001W)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其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但用于冬季厂区供暖的0.7MW的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口自2022年6月1日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以来,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申报,并且其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因子均未在排污许可证中登记。
8.你单位提供的《煤炭购买电子发票》复印件6份、《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单》复印件1份以及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南露天矿销货单)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1日、2024年9月3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自2018年至2024年供暖季均在购买煤炭。
9.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2024年9月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将用于冬季厂区供暖的0.7MW的燃煤锅炉拆除。
10.你单位提供的《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复印件1份(2024年8月21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共有员工7人。
1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及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21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在调查你单位涉嫌存在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时,具有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1-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0月17日提出听证申请。10月31日,我局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听证会中,你单位提出以下听证意见:一是2019年就已采购电锅炉,因吉木萨尔县住建局未将电源拉至该污水处理厂导致2019年至2024年采暖季均使用燃煤锅炉。二是2019年填报排污许可证时,州生态环境局知晓燃煤锅炉建设情况,且未要求其将燃煤锅炉排放口填入排污许可证内。四是作为水重点排污单位,不作为大气重点排污单位,且不在大气敏感区域,罚款较重。
2024年11月2日,我局组织召开案审会,经集体讨论决定,鉴于你单位:1.使用燃煤锅炉系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辖区输变电设备无法保障该电锅炉用电使用,冬季供暖只能使用燃煤锅炉。2.现输变电设备已搭建,涉案燃煤锅炉已于9月4日拆除。3.涉案燃煤锅炉使用燃煤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4.你单位为民生保障类企业,承担保障全县居民生活污水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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