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2024〕1-010号 新疆宇鑫龙邦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4-10-29 11:11:29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2024〕1-010号


当事人:新疆宇鑫龙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7814D65W

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产业园阜东一区(新疆奥威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7号厂房)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对新疆宇鑫龙邦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编号为91652302MA7814D65W001U的排污许可证中仅申报了水性涂料生产线,新增干粉涂料生产线及编织袋生产线后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1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14日),用于证实该经营者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永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14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杨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杨鹏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影像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新增的干粉涂料生产线及编织袋生产线正在生产但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5.新疆宇鑫龙邦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2024年6月1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现有项目是合法项目。

6.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6月14日),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无新增的干粉涂料生产线及编织袋生产线。

7.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调查单位是合法的调查机构,对该违法行为有现场调查权。

8.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调查人员为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具有现场调查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2024〕1-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结合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基准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认定:情节轻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