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1-011号
当事人:新疆点润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MABRUTCU6W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西区苏通小微创业园
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对新疆点润节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系统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填报项目中仅填报15项,少填报2个项目,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9日),用于证实该经营者违法事实真实存在。
2.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陈洪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4年7月9日),证明当事人身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3.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杨鹏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蒋军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影像材料1份,证明你单位信息填报项目中仅填报15项,少填报两个项目,未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6月14日),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项目为17项。
6.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用于证实调查单位是合法的调查机构,对该违法行为有现场调查权。
7.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调查人员为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具有现场调查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不罚告〔2024〕1-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请求。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规定,鉴于企业已于执法人员检查当天(2024年7月9日)立即完成违法行为的整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准确,在执法人员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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