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不罚〔2024〕1-008号
当事人名称: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营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620875276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环西路11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10月30日、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1日处于生产状态,仅于2023年11月30日对燃气锅炉(天然气有机热载体炉)氮氧化物开展了1次手工监测,未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规范要求每月开展1次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6月21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6月21日),用于证实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及该企业未按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事实;
2.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21日),用于证实该公司主体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
3.现场调查照片、影像资料2份(2024年6月21日),用于证实燃气锅炉型号及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过程;
4.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手续《关于新疆新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方刨花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昌高环管字〔2013〕002号)、《关于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刨花板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高环发〔2022〕29号)复印件(2024年6月21日),用于证实该公司建设项目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5.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新疆新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方刨花板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 (昌高环发〔2014〕1号)、《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刨花板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公示情况复印件(2024年6月21日),用于证实该公司建设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6.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版排污许可证(副本)、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2024年6月21日),用于证实该企业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中对燃气锅炉(天然气有机热载体炉)氮氧化物的手工监测频次为1次/年;
7.新疆鑫汇众新型板业有限公司提供的2023年以来的自行监测报告、生产记录、停产报告复印件(2024年6月21日),用于证实该企业在2023年生产期对燃气锅炉(天然气有机热载体炉)氮氧化物只开展了1次自行监测,2024年4月变更排污许可证后对燃气锅炉(天然气有机热载体炉)氮氧化物每月开展自行监测,在执法人员调查前已完成整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用于证实按照此规范标准该企业的燃气锅炉(天然气有机热载体炉)氮氧化物应每月开展一次手工监测;
9.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环境行政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人员、执法单位具备环境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之规定。
鉴于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每月对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检测,于2024年4月、5月完成自行监测,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前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二、初次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5.对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发现,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整改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不予罚告〔2024〕1-008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落实环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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