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17号
昌吉市百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KBBRF2Y
法定代表人:朱新亮
地址:新疆昌吉市榆树沟镇312国道53公里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昌吉市榆树沟镇312国道53公里处的医疗废 物集中处置项目,于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5月10日期间运行中,你单位员工分多批次将66蒸桶(每桶37.5kg) 用黄色垃圾袋装的医疗废弃物未进行蒸煮灭菌环节处置直接进行了破碎,然后和经蒸煮灭菌处置后破碎的医疗废弃物混合,拉运至垃圾填埋场指定位置进行填埋,造成未经处理的医疗废弃物对环境产生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2份 (2023年5月18 日至2023年6月9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份(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5日),用于证实环境执法人员取证过程和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2.你单位受委托人何东东、尚宏杰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主体身份合法;
3.你单位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3份和被询问人身份证 复印件4份(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6月9日),用于证实法人身份和受委托人已被授权接受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调查和提供相关资料;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蒸煮车间 视频影像资料1份(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25日),用于证实你单位车间违规处置医疗废弃物的情况;
5.你单位受委托人何东东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批复复印件(2023年5月18日):《关于昌吉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评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评价函〔2013〕220号),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办理环评手续;
6.你单位受委托人何东东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 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5月18日):《昌吉州环保局关于昌吉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应保护验收意见》(昌州环评〔2017〕77号),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7.你单位受委托人何东东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复 印件(2023年5月18日) : 证书编号:91652301773483462Q001V, 用于证实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8.你单位受委托人尚宏杰提供的托管运营协议复印件(2023年6月9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受昌吉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负责昌吉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的运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 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 2023年7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昌州环听通字〔2023〕1-017号)告知你单位举行听证会时间及注意事项。2023年7月2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召开听 证会,对案件情况进行听证质证,你单位对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及案件办理程序未提出异议,你单位对项目经营情况、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内部整改处理情况、污染物后续治理等情况进行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处罚案件 办理系统“裁量计算器”裁量,2023年6月26日昌吉州生 态环境局2023年第10次案件集体审议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 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7号)告知你单位,针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肆万贰仟柒佰元整(742700元整)。2023年7月28 日,我局根据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申请召开听证会。2023年7 月28日,我局召开案件集体审议会议,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 活动案”进行集体审议,听取了关于你单位案件听证会情况,会议认为你单位整改态度积极,及时消除污染影响,且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内部处理,扣除绩效奖金。同时,加快昌吉市庙尔沟乡和谐村新建的垃圾焚烧项目,已于7月26日调 试运行,计划将问题医疗垃圾进行焚烧,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以上情况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 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处罚款人民币74.27万元基础上下浮25%,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人民币55.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针对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伍拾伍万柒仟元整(557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00000200101100728775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 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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