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08号
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6734125798
法定代表人:袁康入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镇工业园中心路430号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第一季度执行报告于2022年5月19日提交(排污许可证要求4月15日前提交),第二季度执行报告于2022年9月25日提交(排污许可证要求7月15日前提交),2022年度执行报告于2023年1月29日提交(排污许可证要求2023年1月15日前提交),2022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和年度执行报告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进行提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3月16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023年3月1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2022年度执行报告均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进行提交;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3月16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
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023年3月16日),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授权;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3月16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违法事实存在;
5.其他材料3份(2023年3月16日),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2022年度执行报告,用于证实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违法事实存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10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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