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度第一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7个)
(2023年6月27日)
案例1:新疆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排污许可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例2:昌吉市某食品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例3:新疆某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案
案例4:新疆吉木萨尔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例5:奇台县某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例6: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发电企业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
案例7: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案
案例1:新疆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排污许可量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数据库识别发现,新疆某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排污许可管理平台中提交的2021年度执行报告中氮氧化物年度排放量为1.65吨,超过许可排放总量(1.61吨),涉嫌超总量排污,通过大气监督帮扶平台推送地方要求开展调查。2023年1月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推送的线索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天然气购进、消费与库存报表,发现该企业3台6蒸吨天然气锅炉2021年天然气消费量为185万吨。执法人员根据《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确定燃气锅炉氮氧化物产污系数为9.36千克/万立方米,通过用2021年天然气消费量185万吨*产污系数9.36,计算得出该企业2021年度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1.73吨,超过了排污许可证中许可的排放量1.61吨,超总量排污。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3年1月7日,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拟罚款金额12.02万元。该企业收到告知书后,于2023年1月19日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规定,鉴于该企业承诺将从2023年的总量中减量排放氮氧化物,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予以适度减免,2023年2月10日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行政处罚,2023年2月14日,该企业缴纳罚款。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核心制度,既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主要依据,也是监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的重要参考。本案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数据库比对,远程识别疑似超总量排污的环境违法线索,精准推送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秉持客观公正严谨工作态度,通过调取企业年度天然气消费量和产排污系数,全面固定违法证据,切实将案卷做实做细。该案件属于信息化手段助力执法,提升执法效能的典型案例。
案例2:昌吉市某食品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昌吉市分局对昌吉市某食品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曝气池上方有大量浮沫溢出,出水口水质夹带大量浮沫。针对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站运行情况进行了详细勘查,调取了污水处理站运行及维护记录,对企业负责人及污水处理站运维人员进行了询问。因该企业未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记录,为固定超标排放的证据,同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企业废水总排口开展执法检测。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总排口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91mg/L(标准:500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0.382倍。涉嫌超过排放标准限值浓度排放水污染物。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目前该企业已缴纳罚款,污水处理站运行稳定,后期委托执法监测显示,污染物已达标排放,该案件已结案。
【启示意义】
城区周边的食品加工企业,水污染物通过内部处理后经城市管网收集,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以上企业普遍属于间歇排放,认为污染物浓度及产生量低,对环境不会造成严重影响,在减少经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的驱使下,污染防治设施时常处于摆样子,应付检查的状态。这种情况也为下游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带来了较大压力。
本案的查处,对相较传统工业污染较低的食品加工等行业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及教育作用。有助于企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持续增强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在追求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同向发力,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案例3:新疆某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5日,根据工作安排,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新疆某煤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照排污许可证中所明确的污染防治要求,执法人员对现场逐一进行了现场核实,发现该企业厂区部分生产设施正常投入使用,但是在排污许可证中确未体现,经询问该企业相关负责人,查明该企业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以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之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6万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企业已及时完成了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启示意义】
排污许可是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基础和核心制度,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施行,提高了无证排污、超许可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增设了对未建立或未按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行为的处罚,明确了排污许可技术机构的责任,为排污许可制度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本案的处理,可以发现部分企业对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重要意义理解不够深入,对依法持证排污的认识有短板,未如实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如实填报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等信息会给监管造成空白,同时也让企业违法排污变得隐蔽。通过对该企业查处,将对其他企业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案例3:阜康市某焦化公司涉嫌熄焦废水超标被行政处罚并限制生产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组织执法、监测、专家等人员,对阜康市某焦化公司二厂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公司熄焦废水进行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报告编号:水2022-180-W)显示该企业焦化二厂熄焦废水中挥发酚实测值0.695mg/L(排放浓度标准0.5mg/L),超标0.39倍。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9.84万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因2022年5月1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已对该企业下达了限产决定书(昌州环限字〔2022〕1-03号),限制生产50%,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限制生产3个月(2022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针对该企业在限产期间仍存在超标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五条:“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的规定,对该企业在限产3个月后继续执行限产2个月(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2年10月16日止),限制生产50%,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
【启示意义】
本案为阜康市第一起限制生产3个月后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延长2个月限产的案例。本案中,采取“执法+”现场检查模式,执法监测、行业专家辅助执法,多措并举。对环境违法行为,用尽罚责重拳出击,综合运用“组合拳”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延长限产2个月决定,让企业能够以案为戒,认识到生态环境违法的严重后果,充分发挥执法的惩戒与威慑作用。
案例4:新疆吉木萨尔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根据5月污染源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2023年5月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日常检查。现场发现该企业脱硫脱硝循环池内的液体非常清澈,疑似脱硫脱硝液未循环,脱硫脱硝设施停运嫌疑。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了现场勘查,对脱硫脱硝DCS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脱硫脱硝加药泵显示关闭状态,电压电流均为零,该企业负责人称DCS显示故障,实际上脱硫脱硝查处于运行中。但是执法人员再次查阅了脱硫脱硝DCS系统近一个月运行曲线,显示为停运状态,但是现场运行纸质记录均显示正常运行。经对现场再次确认,脱硫脱硝泵确实处于停运状态。
以上事实证明该企业上述行为涉嫌生产期间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1.95万元,同时责令其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缴纳了罚款,并完成问题整改。
【启示意义】
近年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通过采取业务学习、现场检查和远程综合分析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检查力度,深入学习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例是通过每月双随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对打击企业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具有积极意义,生产企业应当认真落实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运行废气处理设施,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止污染物违法排放现象产生。
案例5:奇台县某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3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奇台县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该企业未能提供项目环评批复文件,涉嫌建设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经查,该企业1200吨/年自动化手工挂面项目于2020年6月8日开工建设。项目主要建设1座占地面积2800平米的厂房,2条600吨/年自动化手工挂面生产线,配套附属生产设备。截止检查时,该项目1座占地面积2800平米厂房已完成建设,目前处于生产设备安装阶段。执法人员要求该企业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该企业负责人解释项目属于手工制作,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最终执法人员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的有关政策要求向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现场答疑解惑。企业负责人也表示将及时停止建设,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尽快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以上事实证实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项目擅自投入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1200吨/年自动化手工挂面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别为报告表。但是检查发现该企业项目环境影响评级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同时执法人员与发改部门进行了对接,调取了该企业项目投资额为517万,从而确定了行政处罚基数。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奇台县分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73万元,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目前该企业已缴纳了罚款,并完成问题整改。
【启示意义】
涉事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过项目是否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但是其对外宣称该项目为手工挂面,企图混淆概念蒙混过关,擅自降低环境保护标准。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的日常监管,本案中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并非纯手工加工,主要工序需要通过机械完成,按照有关要求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此案件查处充分证明了企业准确把握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必要性,同时对执法人员在建设项目类违法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案例6: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发电企业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4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某企业1号和2号机组在线监测设备开展了执法比对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1号、2号机组脱硫出口12时-17时之间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分别为62mg/m³、63mg/m³,颗粒物排放浓度的平均值分别为20.9mg/m³、24mg/m³,同时段氮氧化物CEMS数据分别为31mg/m³、42mg/m³,颗粒物CEMS数据分别为0mg/m³、0mg/m³。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中的考核标准,本次比对监测该公司1号、2号机组氮氧化物相对误差分别为50%、33.3%,均超出标准限值±30%的误差范围;颗粒物相对误差分别为100%、100%,均超出标准限值±30%的误差范围。
同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开展全流程标定,发现1号、2号机组在线监测设备标定结果均超出标准误差范围,在线监测设备粉尘仪处于故障状态,测量数据偏低。造成在线设备故障的原因为脱硫出口粉尘仪设备因采样平台为正压,水气较大,导致粉尘仪加热装置达不到设定要求,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执法人员针对该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2.07万元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缴纳了罚款,并完成问题整改。
【启示意义】
生态环境部门采取自动在线监测、现场监测等常规手段查处排污单位超标十分普遍,但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对在线监测设备是否满足比对误差要求关注较少,这起案件对我们日后在执法方向上有很大的指示效果,通过现场执法监测等方式,可以强有力的震慑违法排污单位,压紧压实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案例7: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7日-28日,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环境执法人员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对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企业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该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2022年第四季度季报及年报的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中要求2022年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在来年1月15日前上报,该企业于2023年1月31日提交了2022年第四季度季报及年报,迟报16天。
【查处和整改情况】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器裁量,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集体审议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56万元行政处罚。目前该企业已缴纳了罚款,并完成问题整改。
【启示意义】
近年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的执行力不高,经常存在晚报现象,执法人员,通过采取业务学习、现场检查和远程综合分析等多种形式,不断探索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制度最大效能,强有力震慑违法排污单位,压紧压实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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