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1-006号 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
发布日期: 2023-03-17 18:16:5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06号


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7760763443      

法定代表人:裴绍辉

地 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文化西路21号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2022年7月27日、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2023年1月4日进行补充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种类1种,危险废物代码为900-221-08,贮存量约5404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5份(2022年7月27日、28日,2023年1月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2年7月27日、28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贮存种类1种,危险废物代码为900-221-08,贮存量约5404吨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7月27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

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5份(2022年7月27日),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可以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2年7月2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存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2023年7月27日)《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一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新环评价函〔2013〕112号)的批复,用于证实你单位该项目通过环评批复;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1份(2023年7月27日),关于对《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油页岩综合开发利用(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新环函〔2016〕378号),用于证实你单位该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肆万肆仟元整(544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