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01号
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760661622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郊种牛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斌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3年1月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扩建项目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7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3年1月7日),用于证实做出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1月7日),用于证实你单位扩建项目规模发生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违法事实存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7日):《关于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呼环字〔2010〕69号),用于证实你单位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通过环评批复;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7日):《关于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其他材料2份(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7日)固定资产台账、设备购买发票,用于证实你单位扩建至20万吨投资总额。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1月19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讨论,鉴于你单位35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初稿已于2022年12月编制完成,并于2023年1月7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属于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我局决定予以适度减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玖仟捌佰元整(2798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华路分理处
户 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 号:3004 8423 0902 4910 8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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