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1)号
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760661622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郊种牛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斌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1年度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控制的许可排放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7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1年度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违法行为实施主体是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3.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被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人员是该企业职工,且取得该企业合法的授权,全程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2021年度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存在;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4日):《关于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呼环字〔2010〕69号),用于证实你单位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通过环评批复;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4日):关于对新疆西域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年产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9万吨乳品改扩建项目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7.其他材料1份(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7日):2021年度执行报告,用于证实你单位2021年度氮氧化物超过排污许可证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存在。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1月19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讨论,鉴于你单位承诺将从2023年的总量中减量排放氮氧化物。我局决定予以适度减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华路分理处
户 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 号:3004 8423 0902 4910 8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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