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3-00012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9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3〕1-003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1-003号 新疆天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排污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不符)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03号
新疆天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789892471L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工业园区横五路18院1-3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玉春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号水洗车间2台荒煤气锅炉、2号水洗车间1台荒煤气锅炉、供暖锅炉房2台荒煤气锅炉共计5个排口未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登记,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4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存在未在排污许可证内申报的排口;
2.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主体身份合法。
3.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3年1月4日),用于证实受委托人已授权接受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调查;
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影像资料1份(2023年1月4日13时27分),用于证实违法事实存在;
5.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4日):关于新疆天骏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4〕1255号),用于证实你单位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6.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复印件(2023年1月4日):新疆天骏焦化有限责任公司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你单位60万吨/年兰炭及30万吨/年轻质碳酸钙技改项目已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7.你单位受委托人焦海勇提供的其他材料1份(2023年1月4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用于证实你单位属于小型企业。
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元整(8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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