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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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三台镇政府以东2公里处(亿隆煤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瑞清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项目未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工作,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煤场租赁合同、过磅单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1-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7月22提出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讨论,鉴于你单位所处位置距离吉木萨尔县三台镇人居环境约10公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未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整改态度积极,主动消除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我局决定予以适度减免,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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