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昌州环责改字〔2021〕1-008号 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22-11-28 19:09:3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74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11-28
文  号: 昌州环责改字〔2021〕1-008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强制】昌州环责改字〔2021〕1-008号 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昌州环责改字〔2021〕1-008号


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MA77KH6BXQ

地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喇嘛湖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建

我局于2022年5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管理平台数据等证据为凭。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2022年5月18日)或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2年5月13日),用于证实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部门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

2.违法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3.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被询问人与法定代表人一致;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关于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高等级化工溶剂、3万吨粗酚精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新环函[2018]1043号),用于证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手续的齐全;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新疆景化聿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20万吨高等级化工溶剂、3万吨粗酚精制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用于证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手续的齐全;

6.其他证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管理平台截图),用于证实该企业未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