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阜康市某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阜康市某炭素制品有限公司在线数据进行监测,发现烟气中颗粒物检测数值与在线设备上传数据不一致,相差较大。2021年5月21日,第三方监测公司出具报告单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对该企业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现场调查。
经查,第三方监测报告单显示,2021年5月9日,该公司烟尘中颗粒物平均值为25.7mg/m³,在线设备CEMS显示颗粒物平均值为5.6mg/m³,数据误差达到-20.1,在线设施明显存在不正常运行现象。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2021年6月2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分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28万元。
【案例启示】
大气污染防治是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之一,阜康市位于“乌-昌-石”区域,是蓝天保卫战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整治是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件大事,作为环保人铁腕治污的信心和初心是坚定的。近年来,阜康市持续加大了对大气类污染的执法力度,2021年阜康市大气类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案件达到了19件,严厉打击了大气环境污染行为,对“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和区域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阜康市某公司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家下属服务公司在其院内拆解报废汽车,未有效收集拆解汽车的油污,随意散落在地面上。2021年7月2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属服务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下属服务公司在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拆解报废的汽车,也未有效收集拆解汽车油污,导致被拆解汽车的废润滑油随意散落在地面上,造成了一定环境污染。该服务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2021年10月2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该服务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2.61万元。
【案例启示】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等危险特性,收集、贮存或处置不当,不仅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更可能直接危及人体健康甚至生命。近年来,擅自倾倒、堆放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现象屡禁不止,环境风险日益凸显。面对环境污染犯罪呈现的增长态势,坚持依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持续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治力度,为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律保障。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阜康市某煤化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执法人员对阜康市某煤化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现场调取该企业在线历史数据,2020年10月13日该公司烟尘折算值超标1小时。2020年11月14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对该公司涉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煤化公司2#燃煤锅炉烟气排口2020年10月13日烟尘折算值超标1小时(34.928mg/m³),超标倍数为0.164倍。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021年2月23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阜康市分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6.945万元。
【案例启示】
大气污染整治是阜康市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件大事。虽然企业超标倍数只有0.164倍,比法律规定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是高出了0.064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倍数在10%以内且日均值不超标),但是仍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杜绝了企业侥幸心理,让违法者知道只要违法就要依法收到处罚。近年来,阜康市持续加大对大气类环境污染的执法力度,空气质量逐年好转,为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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