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73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11-28 |
| 文 号: | 昌州环责改字〔2022〕1-018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强制】昌州环责改字〔2022〕1-018号 昌吉市典通焊材有限公司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昌州环责改字〔2022〕1-018号
昌吉市典通焊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1345532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德成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三工镇昌河工业园(三工镇区二工村丘1栋)
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1.2022年5月13日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用于证实你企业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时间要求,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2.昌吉市典通焊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和法定代表人身份;3.《关于昌吉市典通焊材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硅酸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关于昌吉市典通焊材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硅酸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昌州环函〔2015〕477号)(昌州环评〔2015〕35号)复印件,用于证实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手续的齐全;4.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管理平台截图,用于证实你企业未提交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于2022年5月16日前完成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提交。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密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昌吉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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