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7-03号 新疆陆凌食品有限公司(宰废弃物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
发布日期: 2022-05-10 12:08:13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7-03号


新疆陆凌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552442165M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天山工业园区3#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长发

我局于2022年4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的屠宰废弃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的裸露地面上,未采取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4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将产生的屠宰废弃物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裸露地面上,未采取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2.2022年4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总经理杨武胜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新疆陆凌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杨武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武胜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2022年4月6日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在裸露的地面上露天堆放晾晒蒸煮过的猪血。

6.2022年4月6日调阅呼图壁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新疆陆凌食品有限公司屠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呼环字[2010]59号)》,证明你单位需做好固废暂存场所的建设和防渗工作。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7-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4月17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举行了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单位于4月10日主动清除了屠宰废弃物,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柒仟元整(117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华路分理处

户    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    号:3004 8423 0902 4910 8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