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7-01号 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发布日期:2022-05-07 19:12:04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29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5-07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2〕7-0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7-01号 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7-01号


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693433705T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东风路14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和伟

我局于2022年2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安装3台生物质锅炉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2月1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已建设完成3台生物质锅炉。

2.2022年2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机运科科长黄尊锋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中煤能源新疆鸿新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黄尊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尊锋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2022年2月13日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建设3台生物质锅炉。

6.《关于新疆昌吉白杨河矿区苇子沟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9〕110号),用于证实公司施工期采用电锅炉,运营期采用水源热泵、空压机余热和电锅炉联合供热。生物质锅炉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编号:XJTJCJGGJ2021000013、编号∶XJTJCJGGJ2021000014、编号∶XJTJCJGGJ2021000015)和锅炉修理改造合同,用于证实三台锅炉的确改造为生物质锅炉,改造过程的投资花费为954840元。

8.《关于苇子沟煤矿供电现状的说明》、《鸿新煤业公司主于增加矿井供电电源线路的请示》、《关于鸿新煤业公司增加矿井仪电电源线路的批复》、《重要电力用户等级申请表》,用于说明该公司未及时建设电锅炉的原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7-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壹佰元整(391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呼图壁县工行昌华路分理处

户    名:呼图壁县财政局

账    号:3004 8423 0902 4910 81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