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1-000664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1-05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1〕6-0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昌吉市鲁昊建材 处罚决定书(露天堆放)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6-04号
昌吉市鲁昊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2301MA77QHF50K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乌伊西路南侧(九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史凤英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煤炭、焦粉、石灰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第6-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申辩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壹万叁仟陆佰元罚款(136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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