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6-01号 昌吉市金鑫双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发布日期:2022-04-28 19:11:19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索 引 号: CJZ023/2022-00029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04-28
文  号: 昌州环罚字〔2022〕6-0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6-01号 昌吉市金鑫双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6-01号


新疆金鑫双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5893297134

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八钢工业园区集聚区经一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庆汉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5#、6#车间回收的废旧物资(机动车发动机及壳体等物品)所含的废润滑油,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散落至厂区院内及车间地面。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4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5#、6#车间回收的废旧物资(机动车发动机及壳体等物品)所含的废润滑油,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散落至厂区院内及车间地面。

2.2022年4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总经理刘继刚、副总经理胡庆阳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新疆金鑫双兴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刘继刚、胡庆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继刚、胡庆阳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2022年4月2日、4月3日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5#、6#车间回收的废旧物资(机动车发动机及壳体等物品)所含的废润滑油,未按照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散落至厂区院内及车间地面。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6-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捌仟元整(20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昌吉市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户    名:中国银行昌吉市北京中路支行      

账    号:10760693470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