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10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7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1〕8-0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8-05号 新疆天禄能源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固废)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8-05号
新疆天禄能源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69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许保建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粉煤灰综合利用部大门南侧
我局于2021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炉渣至环城西路附近的荒滩上。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1月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企业驾驶员薛海云(身份证号码:652324196606161616)驾驶新B75786将3方左右的炉渣倾倒在环城西路(天电煤炭洗选西北方1公里)附近的荒滩。
2.2021年11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负责人许保建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新疆天禄能源有限公司玛纳斯县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1年11月2日18时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车辆正在倾倒炉渣。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8-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认定情节轻微,裁量公式计算结果为壹拾万陆仟元,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10%,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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