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29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13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8-01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8-01号 新疆农乐苑塑业有限公司(涉嫌为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案)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8-01号
新疆农乐苑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4MA75QG4B8W
地址: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塔河产业园区北区经四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付海
我局于2022年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造粒车间4#生产线产生的废气未能有效收集。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1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2#车间的4#生产线废气未能有效收集。
2.2022年1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厂长符东生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新疆农乐苑塑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符东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符东生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2022年1月23日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单位2#车间的4#生产线废气未能有效收集。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8-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元整(22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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