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金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1-03-15 12:48:01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0 024

 

昌吉金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666666650Y 

地址: 新疆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叶强新  

我局于20201217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126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0〕第024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0〕第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1月28日,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免于处罚或酌情处罚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召开案件审查会,经审核讨论,决定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昌吉市 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