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007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27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1〕4-04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1〕4-04号 双源热力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4-04号
吉木萨尔县双源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7MA78EH4B5Q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金正武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满城路与准噶尔路西北侧
我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0日,你单位30蒸吨燃煤锅炉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1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调阅你公司在线监测历史数据,发现你公司30蒸吨燃煤锅炉排口2021年10月15日至20日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2.2021年10月2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副总经理金洺朱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吉木萨尔县双源热力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木萨尔县双源热力有限公司(原吉木萨尔县鸿顺锅炉房)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20〕15号)《关于吉木萨尔县双源热力有限公司(原吉木萨尔县庭州锅炉房)集中供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昌州环评〔2020〕16号)证明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废气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标准。
5.2021年10月20日调阅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0日),证明你单位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20日期间锅炉排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6.吉木萨尔县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按照相关规范完成并通过锅炉排口CEMS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
7.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4-04号)拟处以罚款壹拾叁万陆仟元整(136000元),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5日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组织召开案件审议会,经审核讨论决定适当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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