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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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文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封春芳
我局于2021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机组2020年11月24日17时-23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9月24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第1-09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1〕第1-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9月2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0月8日召开案件审查会,经审核讨论,决定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肆拾叁万捌仟肆佰元整(438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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