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2-000296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28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2〕5-02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2〕5-02号 阜康市永辉铸造有限公司(涉嫌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2〕5-02号
阜康市永辉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2568885315L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重化工园区中区晋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贺琴珍
我局于2022年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南侧原铁精粉坑内露天堆存约3000立方米原煤、1000立方米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主要有:
1.2022年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我局在实施执法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南侧原铁精粉坑内露天堆存约3000立方米原煤、1000立方米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2022年2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经理李进陪同检查及相关情况。
3.阜康市永辉铸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4.你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李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李进受你单位授权委托及其身份。
5.2022年2月10日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厂区南侧原铁精粉坑内露天堆存约3000立方米原煤、1000立方米煤泥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6.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2〕5-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贰佰元整元整(57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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