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1-02号
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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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1-02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1〕1-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1年8月17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经审核讨论,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00元)。
2.移送公安机关。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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