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1-03号
昌吉市康德生猪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48682152D
地址:昌吉市乌伊西路(昌明驾校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胡相开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6月17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乌鲁木齐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开展执法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国家规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其中C0D超过标准限值15.18倍,B0D超过标准限值6.03倍,氨氮超过标准限值1.235倍,SS超过标准限值1.425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1-03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1〕1-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你单位于2021年8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召开听证会,听取了你单位的意见,经审核讨论,决定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1日
上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下一篇: 【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