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0〕 第026号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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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
我局于2020年12月12日、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0〕第026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0〕第0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壹万元(1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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