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CJZ023/2023-000170 | 信息分类: | |
| 发布机构: |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06 |
| 文 号: | 昌州环罚字〔2023〕1-005号 | 是否有效: | 是 |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昌州环罚字〔2023〕1-005号(新疆恒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3〕1-005号
新疆恒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23085362448T
法定代表人:张芳
地址: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工业园化工产业园区25院1栋
昌吉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硫酸回收装置尾吸塔排放口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1月30日)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1月30日),用于证实新疆恒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废硫酸回收装置尾吸塔排放口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30日),用于证实违法的主体新疆恒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
3.法人授权委托书或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月30日),用于证实配合调查人通过新疆恒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
4.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2023年1月5日),用于证实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尾吸塔排口二氧化硫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3〕1-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2月11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减免处罚,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免于处罚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及《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执法“三张清单”(试行)》,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不属于免于、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予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柒佰元整(1257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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