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1〕6-07号
新疆象道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057710548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温兆仁
地 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宁边西路68号(18区1丘6栋三层)。
我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院内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部分物料(原煤)露天堆放,露天进行装卸作业,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0月12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1〕6-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昌吉州人民政府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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