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昌州环罚字〔2020〕第019号
新疆宝鑫炭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鑫联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236734125798
地址: 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大丰镇天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袁康入
我局于2020年11月5日、11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以《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昌州环罚告字〔2020〕第019号)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昌州环罚听告字〔2020〕第0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2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我局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案件审查会,经审核讨论,决定给予适度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壹拾贰万伍仟贰佰元整(1252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乌鲁木齐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
户 名:昌吉回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 号:0000 0200 1011 0072 8775 98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者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昌吉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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