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昌吉州本级)
发布日期: 2021-11-05 12:28:23 来源:昌吉州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昌吉市某屠宰厂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业要求的工业废水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5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中,发现昌吉市某屠宰厂排放废水颜色异常,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生产废水排口先后两次开展了执法监测。根据检测报告单,该屠宰厂两次生产废水排放均超标。6月1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屠宰厂涉嫌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业要求的工业废水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开展了现场调查。

经查,该屠宰厂处理后的废水排入昌吉市城市下水管网,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457-92)三级排放标准,标准为:PH6.0-8.5、COD≤500mgL、BOD≤300mg/L、SS≤400mg/L、氨氮≤20mg/L。4月25日检测结果显示:COD:1.49×10m³mg/L、BOD:453mg/L、氨氮:117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6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屠宰厂再次现场检查,并进行执法检测,结果显示:COD:7.59×10m³mg/L、BOD:1.81×10m³mg/L、SS:570mg/L、氨氮:24.7mg/L超过排放标准限值。两次检测结果均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情况,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业要求的工业废水的。2021年9月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5万元。

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屠宰厂水质超标排放案件,在取证方面,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两次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生产废水排口进行执法检测,相互印证,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技术规定运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导致污水超标排放,通过对本案的查处,将对环保意识淡薄且心存侥幸的环境违法者具有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昌吉市某牛羊肉屠宰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9日、5月3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联合昌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牛羊肉屠宰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企业应急池内的部分生产废水溢流至厂区外北侧的砖厂空地内,污水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021年6月2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昌吉市某牛羊肉屠宰公司涉嫌生产污水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调查,牛羊肉屠宰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污水排放去向为昌吉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该企业污水处理后委托昌吉市某家政服务公司进行定期抽运,家政公司抽运的废水去向企业不清楚,其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该企业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去向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2021年7月11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3万元。

例启示

该案件是依照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行查处的,实现了生态环境执法重心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向排污许可制转变,通过与相关制度的衔接融合,将分散的环境管理制度整合成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是生态环境执法领域的重大改革创新。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昌吉市某木业公司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违法排放粉尘和气态污染物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春季“控尘”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昌吉市大西渠镇某木业公司生产过程中厂区木屑扬尘较大,产生的锯末散落场地,扬尘污染较大。2021年4月1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昌吉市某木业公司涉嫌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木业有限公司生产项目为年加工30万张生态板,生产车间北侧原料场设有露天切割场所10处,其中6处为敞开式简易彩钢棚、4处为露天切割场,另有两台破碎设备露天作业。现场检查时,企业切割、破碎过程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造成厂区木屑扬尘较大。该企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2021年7月7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昌吉市某木业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64万元。

例启示

随着昌吉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深入开展,大气环境监管及治理工作贯穿全年,此案件反映出个别中小企业依然存在环境保护意识淡漠的问题,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行为较为典型。尤其对于木材切割、破碎、涂胶等作业的产污环节,出于环境污染认识不到位及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等考虑,企业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本案对此行为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企业环境违法的侥幸心理,同时警示企业要高度重视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集中收集处理提高环境守法意识,自觉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奇台县某电厂违反规定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9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来信反映:“新疆奇台电厂的废弃物用车辆倾倒于奇台县吉布库镇达板河五队鑫龙沙场坑内,所出现扬尘直接飘入耕地中,对来年的农作物产量受到影响,并对周边生活环境产生污染,所倾倒废料的沙坑也没有经过防渗处理。”2021年2月10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对奇台某电厂涉嫌将生产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规定交由无资质处置公司进行处置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进行了现场调查。

经查,奇台某电厂于2021年1月10日起以6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资质的奇台某商贸公司处置粉煤灰、炉渣,未签订相关处置合同。奇台某商贸公司在处置粉煤灰、炉渣期间,雇佣5辆重型半挂车将粉煤灰、炉渣拉运倾倒至奇台县某镇某队某沙场无“三防”措施的坑内,截止2021年2月9日共拉运倾倒粉煤灰13948吨,炉渣3000吨。奇台某电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查处情况】

昌吉州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2021年5月6日,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向奇台某电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1万元。同时,给举报人500元现金奖励。

例启示

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昌吉州生态环境局深入推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该案件中,举报人举报线索涉及的企业及环境违法行为属实,提供线索真实有效,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元现金奖励。今后,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利用好每一条群众举报线索,鼓励公众积极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努力构建“共管、共治、共赢”的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