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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项整改任务(涉及阜康市)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 2026-07-07 21:08:34 来源:昌吉州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关于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项整改任务

(涉及阜康市)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项整改任务(涉及阜康市)已完成整改,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

一、整改任务

一些县市主要负责同志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中态度不坚决,缺乏统筹考虑和长效安排。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均提到昌吉市、阜康市空气质量问题,至今未完成销号。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涉及阜康市光耀玻璃清洁能源改造未完成。

二、整改时限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整改目标

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全力推动督察报告中指出的两轮中央环保督察任务完成整改,及时开展验收销号。

四、整改措施

1.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督办,专题研究推进大气环境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要求。

2.2025年12月底前,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空气质量问题,尽快完成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按时完成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

3.2025年12月底前,督促阜康市光耀玻璃有限公司达到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措施要求。

五、完成情况

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核查,阜康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督导,阜康市光耀玻璃有限公司已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要求,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任务全部清零,完成了既定整改目标。

第1条整改措施完成情况阜康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市委书记陈雷、市长李星辰亲自部署、亲自督办,2025年10月以来,召开市委常委会6次、政府常务会5次、政府专题会1次,专题研究推进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指出的光耀玻璃清洁能源改造等重点、难点问题。2025年阜康市优良天数比例82.5%(301天)、PM2.5浓度39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例5.8%(21天),达到自治区、州确定的“十四五”末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即2025年度优良天数比例76.0%(277天)、PM2.5浓度58.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比例9.2%(34天)的要求,有效巩固了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成效。

第2条整改措施完成情况2025年阜康市优良天数比例、PM2.5浓度、重污染天数比例均达到第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序号43)整改任务要求的“到2020年,阜康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较2015年持平达到40微克/立方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达到45天)”目标,并于2025年4月24日完成阜康市自验;2025年5月13日通过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验收;2025年8月19日通过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验收;2025年9月17日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对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审议结果的通报》,完成销号。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序号18)整改任务,阜康市已完成对应的9条整改措施,并于2025年8月4日完成自验;2025年8月7日完成州级验收;2025年10月31日通过自治区验收;2025年1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对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审议结果的通报》,同时进行了关于自治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问题编号十五)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完成销号。

3条整改措施完成情况2025年9月10日阜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生态环境、产业园、公安、应急、人社等部门成立工作专班,对阜康市光耀玻璃有限公司开展清洁能源替代帮扶指导;阜康市光耀玻璃有限公司制定《600t/d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2025年9月30日,企业实施全线熄停窑,达到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措施要求。2025年10月31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24项任务通过阜康市自验;2025年11月3日通过昌吉州生态环境局验收;2026年1月15日通过自治区验收.

公示时间:2026年7月7日至7月20日。共10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

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0994-2357370

邮箱:cj2590740@163.com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7日